东莞外国语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发布日期:2020-07-10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东莞外国语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学校民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健全和完善学校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学校教育教学等各项任务。

第四条    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按照规定行使职权,开展民主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对校长的工作报告及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财务工作报告等,并与学校有关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校内收益分配原则、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讨论通过后,由校长颁布实施。

3)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4)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民主评议校长以及其他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并可对被评议者的奖惩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六条    教代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权利,协助校长开展工作。校长应当依靠教代会,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利,为教代会履行职责和开展活动提供条件。校长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工作,听取教职工代表意见,落实大会决议,处理代表提案。校长对教代会通过的议案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大会复议。复议后教代会和校长意见仍不统一时,可以提请学校党组织协调解决,必要时可以报告局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

 

第三章         

 

第七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教职工,可以当选为学校教职工代表。教代会代表以年级或科组(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数量占全体教职工数量的20%。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7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代会代表应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

当选的教职工代表名单张榜公布。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大会议程发表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和提议。

3)对学校和教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1)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 参加教代会活动,执行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3)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协助做好群众工作。

4)提高自身素质,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校内有关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人数不超过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代会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    学校教代会民主管理行使的程序:

1)在提交教代会大会审议之前,通过各种途径听取并采纳教职工群众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2)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或改革举措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引导、法规政策的解答解释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

3)提交教代会审议的方案提前10天发给教代会代表或全体教职工。

第十五条     学校教代会三年为一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或者党组织、校长和工会共同研究,可以临时召开代表大会。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需要处理的重大事项,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教职工代表提议

第十六条    学校教代会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和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学校教代会大会对审议、通过和表决的决议,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相应的决议。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向下一次大会报告。

第十八条    教代会大会可以征集代表提案。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和处理程序:

1)教代会要健全提案征集、处理制度。

2)教代会提案表由工会在教代会筹备工作开始时发给教职工代表,征集提案的起讫时间向全体代表告示。

3)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

4)提案一般应由代表一人提出,两人以上附议才能成立。

提案应是一事一案,每个提案应包括案名、理由、建议、处理办理和整改解决措施等内容。提案内容要实际,要求要具体。提案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并且限于本校的职权范围和教代会职权范围。

 

第五章  工 作 机 构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承担以下工作:

1)参加并负责大会筹备:提出大会议题、程序方案;征集和整理代表提议。

2)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

3)整理会务资料并存档。

第二十条    学校教代会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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